人类学学报

民法典的立法思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99.8%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体现出我们国家和民族凝聚共识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软实力的核心。当然,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并不要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必须起草或者编纂一部《民法典》。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决定要进行《民法典》编纂的时候,一定是想借助《民法典》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其核心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民法典》也正是对这一系列基本问题表达看法的过程中,回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展现了其立法思想。

一、《民法典》如何看待人

如何看待人,这是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要进行《民法典》编纂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制定于近代的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民法典》,以及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和民族在特定时期的发展目标所限,当时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几代人接续不断的奋斗和努力,当下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温饱问题都已经得到稳定而有效的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时代背景的这种变化,我国《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已经发生了根本的、重大的改变:人首先是被定位为推动和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其次才是实现国家和民族所追求的其他发展目标的主体,这在《民法典》中有相当全面和广泛的体现。

《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是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其明确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法律表达,与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不尽相同。《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民法通则》第2条则是将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的前面。这绝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表述上的改变和调整,而是一个在法律理念上的重要改变和调整。以佟柔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民法学家提出并精彩阐释的商品经济民法观,其核心内容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不能没有民法。①商品经济民法观为《民法通则》的顺利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民法学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商品经济民法观指引下制定和颁布的《民法通则》,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的时代背景相契合,而当时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讲,吃饱穿暖是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以此为前提,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调整优先于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那个阶段的价值共识。

与《民法通则》相较,《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这个时代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转变为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追求,《民法典》相应地将人文关怀的理念放在最为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来对待。秉承人文关怀理念,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全面确认和保障放在更为优先的地位,才更加吻合当下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②《民法典》对民法调整对象所做出的规定就是这一价值共识的体现。与此相呼应,《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也是首先申明对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然后才是确认、保障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的法律表达。

当然,在《民法典》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其在编排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编中,不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确认和保障,也对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进行相应的确认和保障,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有明晰体现。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立法机关最终选定的立法技术方案,意在集中表达《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人格权益确认和保障的重视。迄今为止的人类生活经验表明,只有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尊重,推动实现人的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目标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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