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学报

从边缘到边缘: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

近年来,随着社科法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原本处于边缘位置的法律人类学得到了不少“曝光”机会。比如,侯猛、陈柏峰、刘思达等学者在关于社科法学的评述和讨论中都提到了法律人类学。① 参见侯猛:《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前言第3页;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刘思达等:《社科法学三人谈: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 但是在当代中国的学术语境中,法律人类学有没有资格和能力进入社科法学阵营是大大存疑的。因为无论是从研究的规模还是深度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律人类学都难以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传统”的交叉学科/社科法学相比。② “社科法学已经形成规模的有三种研究进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所谓形成规模,主要指的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研究群体,具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出。”参见前引①,侯猛书,第3页。同样都是源自西方且有着百年历史的关于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为何法律人类学在中国仍表现出一副“新兴学科”的面貌?究竟是移植之后的水土不服,还是西方法律人类学自身的原因?③ 在本文语境中,西方法律人类学主要指的是19世纪末近代学科体系建立之后,关于法律的人类学研究。 为此,本文拟对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进行一番梳理,并尽可能地将译介作品及其理论观点在国外的学术谱系中进行定位,同时着重考察不同译介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相承关系,以期能够解释此项研究在中国的遭遇。按照目的和规模,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碎片化地引入

同法律社会学一样,法律人类学向中国的知识传播肇始于民国时期,代表作当属瞿同祖于1947年完成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这本书一般被归类为“中国法制史”、④ 参见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孙国东:《功能主义“法律史解释”及其限度——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法律社会史”⑤ 参见杜月:《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载《社会》2012年第4期。或者“中国法律思想史”⑥ 参见王志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苏力:《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载《法学》2008年第12期。等领域的作品。但是从研究范式与参考文献上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显然还受到了法律人类学的诸多影响,而这又与瞿同祖的求学经历和学术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瞿同祖曾回忆:“在燕京大学,我主要上社会学系和历史方面的课。对我影响最大的就是吴文藻……”⑦ 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几年后,他又在吴文藻的指导下,获得了硕士学位。作为人类学中国化的奠基人,吴文藻在人类学研究方面最著名的学术观点或贡献就是借用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推进中国的社区研究。⑧ 参见祁庆富:《论吴文藻先生引进西方文化理论的贡献》,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此外,吴文藻在留学哥伦比亚大学期间还曾旁听过“美国人类学之父”弗朗茨·博厄斯(FranzBoas)及其女弟子露丝·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的课程,所以他对于美国人类学的文化相对论也并不陌生。

受此影响,作为吴门嫡系弟子的瞿同祖在求学期间就已经接触了人类学的经典作品,而后又追随导师的足迹于1944年前往哥伦比亚大学交流访学。所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所引用的为数不多的十余篇外文文献大都与人类学有关。它们包括芬兰人类学家韦斯特马克()的《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⑨,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Macmillan,1912.英国民俗学家哈特兰()的《原始法律》、⑩,Primitive Law,Methuen,1924.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罗维()的《初民社会》、[11],Primitive Society,Boni&Liveright,1920.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以下简称为《犯罪习俗》)[12],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Kegan Paul,1932.以及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的《科曼奇印第安人的政治组织与法律方式》等。[13] ,The Political Organization and Law-Ways of the Commanche Indians,Memoirs of the 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U.S.A.,No.54,1940. 而这其中最后两部作品更是意义非凡。马林诺夫斯基的《犯罪习俗》是近代法律人类学的开山之作,[14] Annelise Riles,Representing In-Between:Law,Anthropology,and the Rhetoric of Interdisciplinarity,Illinois Law Review,1994,p.603.霍贝尔的博士论文《科曼奇印第安人的政治组织与法律方式》则使用当时法律人类学领域最为前沿的纠纷案例研究方法(troublecase method)。[15]参见王伟臣:《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的历史困境与突破》,载《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 那么,瞿同祖是如何接触到这两部作品的呢?据其回忆,1939年“去了云南大学,开了一门课讲中国法制史……又读了人类学家写的书,有马凌诺斯基的《蛮族社会之犯罪与习俗》……”。[16]前引⑦,王健文。 “在云南大学阅读人类学”意味着,1940年左右,1932年版的《犯罪习俗》就已经传入中国了。霍贝尔的博士论文虽然完成于1934年,但是笔者有理由推测,瞿同祖应该是在1944年前往美国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看到的。其实,在1944年的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中,还有一部作品对法律人类学影响远远超过了《科曼奇印第安人的政治组织与法律方式》,那就是1941年霍贝尔与法学家卡尔·卢埃林()合著的《夏安人的方式:原始法学中的冲突与判例法》(以下简称为《夏安人的方式》)。[17] Karl and Hoebel,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University ofOklahoma Press,1941. 但遗憾的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并没有引用这部作品。[18]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1947年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甚至把霍贝尔的英文名错写成“Hobel”。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0页。 毕竟对瞿同祖而言,参考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只是为第一章的第四节“亲属复仇”和第五章“巫术与宗教”提供案例支撑。不过,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等人的作品能够出现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脚注中本身就极有意义,它们标志着西方法律人类学向中国传播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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